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6086号之一
申请人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9号华熠大厦A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07058。
法定代表人罗根。
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EE7575G。
法定代表人樊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2019-1479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载明若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36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本院据此于2019年8月9日作出(2019)粤0307民初16086号民事裁定,根据该裁定查封、扣押或冻结被申请人名下价值360000元的财产。
申请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提交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价值360000元财产的查封、扣押或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陶敏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记员  吴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