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

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与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6086号
申请人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南湾街道平吉大道9号华熠大厦A17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15707058。
法定代表人罗根。
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626MA6EE7575G。
法定代表人樊勇。
本院在受理申请人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价值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编号为2019-××××的财产保全担保函,自愿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载明若因申请人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造成经济损失,其对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而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以360000元为限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申请人深圳市喜吉利标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德江县灵犀(国际)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所有的价值人民币36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超过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审判员  陶敏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吴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