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8民初3801号
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小河庄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冠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三环通达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平安西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三环通达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石家庄三环通达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6元,由原告京缆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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