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诉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4266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高林路30号403-2。
法定代表人:刘跃林,执行董事。
上诉人(一审原告):朱东海,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跃林,男,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胡明立,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一审第三人:上海崇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88号2幢201室。
法定代表人:金建南。
一审第三人:孙平原,男,1976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一审第三人:姜英杰,男,1979年2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诺公司”)、上诉人朱东海、上诉人刘跃林为与被上诉人***、被上诉人胡明立、一审第三人上海崇岚科技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孙平原、一审第三人姜英杰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96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8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中,上诉人舜诺公司、上诉人朱东海、上诉人刘跃林以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舜诺公司、上诉人朱东海、上诉人刘跃林自愿撤回上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朱东海、上诉人刘跃林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3,650元,由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上诉人朱东海、上诉人刘跃林共同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 英
审判员 杨 苏
审判员 任明艳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月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