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诉上海浙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民终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朱行镇高林路30号403-2。
法定代表人:刘跃林,执行董事。
上诉人(原审被告):朱东海,男,1977年2月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跃林,男,1978年10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大丰市。
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瞿琼君,上海市志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名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诚,上海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浙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工业区通业路88号。
法定代表人:潘秀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潘秀仁,男,1962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嘉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明立,男,1967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
三名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斌,上海东方环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朱东海、刘跃林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浙东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潘秀仁、胡明立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6民初8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朱东海、刘跃林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朱东海、刘跃林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朱东海、刘跃林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上诉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朱东海、刘跃林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顾克强
审判员  刘丽园
审判员  孙 歆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钱 滢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