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焊鼎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740号
原告:上海焊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达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存款人民币4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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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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