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740号之一
原告:上海焊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陈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达成。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原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焊鼎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预缴),财产保全费2970元,合计2995元,由原告上海焊鼎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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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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