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

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6民初1574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焊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山阳镇山通路。
法定代表人:陈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海斌,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达成。
上列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经审查,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舜诺机械有限公司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贺美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杨艳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一)保全错误的;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
(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