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执保35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上午大厦)2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710322。
法定代表人:王永毅,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26MA3CDJC7X0。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3日经网上立案系统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065187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河县支行的存款(账户:1515********)1065187.00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兴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建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