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126民初1532号
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7-B#。
法定代表人:王永毅,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茂尧,重庆壹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鑫源路45号。
法定代表人:陈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鹿芝,该单位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山东尽善(临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箱根公司)与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鑫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箱根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谭茂尧、被告鼎鑫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路光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箱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鼎鑫公司支付原告箱根公司欠付款项720851.5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欠付款项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从应付款之日起计算至实际结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2年3月20日为329336元);2.请求判令被告鼎鑫公司支付原告箱根公司律师费15000元;3.请求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鼎鑫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7月15日,箱根公司与鼎鑫公司签订了《山东济南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温泉产品策划及温泉专项设计服务合同》,就鼎鑫公司在山东省济南市商河县××镇××室外区专项策划设计服务事宜达成协议。合同签订后,箱根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鼎鑫公司提交了相关工作成果,并经鼎鑫公司签收确认。根据合同约定计算,鼎鑫公司应向箱根公司支付的合同价款共计2430370元。鼎鑫公司向箱根公司支付1588000元后,经箱根公司多次催告,鼎鑫公司至今仍未向箱根公司支付剩余合同价款720851.5元。按合同约定,鼎鑫公司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日应当按照欠付款的千分之五的标准向箱根公司支付违约金,现箱根公司主动要求按每逾期一日按欠付款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违约金。
鼎鑫公司答辩称,首先,案涉合同双方正在履行过程中,原告提供的发票额度不够,根据合同约定原告应当先行提供发票,因此原告无权主张合同款项,被告不存在逾期付款行为,原告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其次,目前双方没有确认案涉合同的施工图,更没有结算。2019年5月30日原告曾提供了一版施工图,但是后续双方又进行过多次修改,并且施工图并不是简单提供被告签收即可,后续施工过程中会发现大量问题,需要原告不断交底、会商、修改,并提供大量的现场服务,之后才能最终确认。因施工图没有最终确认且双方没有结算,即使原告提供了足额的发票,原告也仅能根据合同主张“实际预估总费用”90%的款项,即合同约定最后两期的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再有,被告认为不应当支付违约金,退一步讲,即使支付违约金,案涉合同约定逾期付款按照日利率千分之五计算违约金明显过高,并且原告也没有证明其损失,即使存在损失也是逾期付款损失,也应为款项接收方即原告的利息损失,因此案涉违约金的计算,至多应以贷款市场同期报价利率即年利率为标准的计算损失,但被告再次强调不应当支付违约金。最后,原告主张律师费及诉讼保全保险费用等均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请贵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箱根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证据一、山东济南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温泉产品策划及温泉专项服务合同原件一份,证实原被告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设计服务合同法律关系。证据二、成果的邮件微信聊天记录、成果确认函(技术编号:XG2018-3-24)、平面图、工作联系函(技术编号:XG2018-12-5)、成果签收确认函(技术编号:XG2019-1-10)成果签收确认函(技术编号:XG2019-5-25)、成果签收及确认函(技术编号:XG2019-5-30),证实1、原告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提供了设计成果,被告对原告的设计成果予以确认,原告履行了全部的合同义务。2、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款项2430370元,被告仅向原告支付1588000元,至今仍未向原告支付剩余合同款项720851.5元。证据三、《关于调整温泉MALL景观方案的联系函》、《关于调整温泉MALL景观施工图以及补充温泉体验施工图的函》、图纸变更确认函(技术编号:XG20191021),证实原告履行完毕工作义务后,积极履行被告后续的配合义务。证据四、2019年5月9日开具的发票三张,金额共计248000元(发票号码×××99、×××00、×××26),证实原告已履行开票义务,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剩余款项构成违约。证据五:民事案件委托代理合同原件一份、发票原件一张,证实原告为实现债权已经支付了15000元的律师费。
被告鼎鑫公司对证据一服务合同的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合同第六条第(一)款约定,合同为预估设计总额为2480000元,但该费用不是“实际预估总费用”,也不是结算费用。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了普通景观设计低于3000平方米的,原告不收费用,且约定了“实际预估总费用”及其计算方式,该“实际预估总费用”与预估设计总额为2480000元无关,并且后续第二、三、四期的付款比例均是按照实际预估总费用为计算。第六条约定第(二)款第5项约定了第五期咨询费,约定了需要结算确认金额。但是目前双方没有确认施工图,也没有结算,无法确定结算金额,未达到支付至结算金额95%的条件。因此原告无权主张第五期款项,该款第6项约定了第六期咨询费,但是目前项目未竣工,未达到支付条件。合同约定了先票后款,详见第六条备注条款第2项(第5页),原告交付被告的发票额度不足,因此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无权主张任何合同款项,更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但违约金过高,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换算成年利率为182.5%,该违约金远远超过银行贷款利率,即使需要承担违约金,也应当按照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对证据二2-1聊天记录和邮件庭后落实,对2018年3月24日成果确认函的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确认函与本案无关,我司已经付款该阶段款项。对2018年12月5日《工作联系函》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联系函中注明了普通景观设计1333.7平方米及温泉景观设计19503.7平方米,但上述面积是设计开始时的面积,不是最后施工图的面积,该工作联系函中面积是用于计算合同第六条约定第(二)款第1项中的“实际预估总费用”。其中普通景观设计1333.7平米,低于3000平米,不收取费用。温泉景观设计19503.7平米,乘以100元单价,为1950370元,再加上480000元包干策划费,即“实际预估总费用”共计2430370元,但该证据不能用来证明双方最终的施工图的结算面积,2430370元也不是最终的结算金额。对《20190110成果签收确认函》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山东商河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温泉区景观深化方案设计成果被告虽于2019年1月10日签收,但该成果对应的阶段款项被告已经支付。对《20190525成果签收确认函》真实性不认可,《20190530成果签收确认函》的真实性认可,但两个函件的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并且两份确认函的内容是同样的事项,因此即使两份均是真实的,也应当以后一个即《20190530成果签收确认函》为准。《20190530成果签收确认函》中,被告并未确认成果,被告在该函件中最后“及确认”三个字打了叉号。补充说明了需按时提供施工图成果,并且后续进行服务等。因此实际被告并未对于施工图进行确认,更没有进行结算,也就是说被告最终实际施工图面积多少,目前双方是没有确认的,也无法确认,因为施工图在后续施工时需要不断变化。此外,原告提供的2019年8月10日工作管理联系单及2019年9月26日工作管理联系单,也说明了2019年5月30日后,双方还在就施工图进行修改,因此不存在施工图确认的问题。对平面图,庭后落实。对证据三中2019年8月10日工作管理联系单函件及2019年9月26日工作管理联系单函件真实性认可,对两份函件的证明目的不认可。该两份函件均证据证明了截止2019年8月10日至2019年10月,双方一直还在就施工图进行修改,证明双方并未确认施工图,并且修改属于合同范围内的,双方均认可不额外收费。对《20191021关于山东商河北纬37度温泉小镇项目设计变更调整工作量确认单》该证据真实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证据无法证实双方已经确认了施工图或已经进行了结算,第五期的付款条件并未成就。同时,该证据证实变更不收取任何费用。对证据四中三张发票真实性无异议,但是根据先票后款的原则,我司不应付款。对证据五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该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合同约定,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本案不具备结算条件,所以该项费用不应支持。
被告鼎鑫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发票复印件19张和付款明细复印件一张,证明截止目前,被告已经付款1588000元,目前被告仅收到了1736000元的发票,原告无权主张其余款项,更无权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原告箱根公司对被告鼎鑫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认可,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能证实原告已经开具发票,但被告并未足额付款,原告开具的发票金额高于被告实际支付的金额,被告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违约金。
对于双方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7月15日,原告箱根公司与被告鼎鑫公司签订《山东济南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温泉产品策划及温泉专项服务合同》,约定由箱根公司对鼎鑫公司投资开发的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提供温泉产品策划及温泉室外区专项设计服务事宜,具体服务内容包括(一)温泉项目的产品策划;(二)温泉室外专区设计,涵盖普通景观设计与温泉景观专项设计和温泉管网专项设计。其中温泉管网专项设计的设计深度为方案至施工图。合同对鼎鑫公司向箱根公司提交有关资料、文件及时间、设计进度安排、设计取费及支付进度、箱根公司服务方式和鼎鑫公司确认方式、双方责任、保密及知识产权、违约责任、不可抗力及其他内容进行了约定。双方约定温泉产品策划预估面积100亩,包干价为480000元,普通景观设计取费单价为40元/㎡,如普通景观实际设计面积超过3000㎡则按40元/㎡据实结算,温泉景观专项设计(含管网)预估面积20000㎡,取费单价为100元/㎡,以上合计预估设计总额为2480000元。并附有说明:1.双方同意,在双方没有最终核算设计面积之前,乙方的设计收费标准以预估总额为准,最终双方需按照实际设计面积乘以单价据实结算(最终方案经甲方确定后,双方需要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实际设计面积和设计总费用。)双方在支付方式中约定1.首期咨询费:自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用,占预估总费用的20%,计¥:496000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启动有关工作的费用。在温泉产品策划完成后确定最终景观设计红线范围与实际景观设计面积,并对普通景观和温泉景观区域进行划分,重新对整体费用进行“实际预估”并通过工作确认函的形式予以双方确认(如普通景观设计面积低于3000㎡,乙方免收普通景观设计费用:如普通景观实际设计面积超过3000㎡,则按照40元/㎡最终据实结算)。“实际预估”指的是策划方案通过后,确定下来的需要进行概念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实际景观设计面积乘以既定单价之后的设计总费用,以下简称“实际预估总费用。2.第二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专项策划成果和提交温泉室外区专项景观设计概念方案成果,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应达到实际预估总费用的40%,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3.第三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室区专项景观方案设计成果,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占实际预估总费用的10%,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4.第四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区管网方案设计成果,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占实际预估总费用的20%,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5.第五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室外区专项景观(含管网)施工图设计成果,同时甲乙双方进行最终方案设计的面积结算,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至结算金额的95%,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6.第六期咨询费:配合甲方竣工验收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占结算金额的5%,作为乙方设计尾款。2018年3月24日,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发送成果确认函,要求鼎鑫公司对济南商河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温泉区景观概念设计、水乐专项设计的成果进行确认,鼎鑫公司项目联络人金仝在该成果确认函上签字。2018年12月5日,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发出工作联系函,要求鼎鑫公司对济南商河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景观设计范围进行确认,该函件载明,案涉项目总设计面积为20837.4㎡,其中温泉景观设计实际设计面积为19503.7㎡,普通景观设计为1333.7㎡,鼎鑫公司在该工作联系函上加盖公章。2019年1月10日,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发出成果签收确认函,要求鼎鑫公司对济南商河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温泉区景观深化方案设计成果进行确认,鼎鑫公司王秀萍、姚汶材在该成果签收确认函上签字,并加盖鼎鑫公司研发设计部章。2019年5月25日,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发送成果签收确认函,要求鼎鑫公司对山东商河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景观施工图(优化版)及温泉管网施工图成果进行签收确认。鼎鑫公司姚汶材、张家国于2019年5月31日对该成果签收确认函进行签收确认,并加盖鼎鑫公司研发设计部章。2019年5月30日,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发送成果确认函,要求鼎鑫公司对箱根公司2019年5月26日提交的优化版山东商河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景观施工图及温泉管网施工图成果进行签收并确认,鼎鑫公司张家国于2019年5月31日将该函件签收,但将“及确认”三个字划去,并写道“根据设计进度要求,需按时提供施工图成果,设计质量和成果优劣由贵公司自行承担,并进行建设全程服务。”2019年8月10日,鼎鑫公司向箱根公司发送工作管理联系单,主题为《关于调整温泉MALL景观方案的联系函》,要求更改部分原计划,并要求箱根公司对部分范围根据景观效果做适当缩减,做重新设计并于2019年8月16日前完成平面图及相关示意图,待完成报案审批后再进行深化设计。2019年9月26日,鼎鑫公司向箱根公司发送工作管理联系单,主题为《关于调整温泉MALL景观施工图以及补充温泉体验池施工图的函》,要求箱根公司根据2019年8月10日工作管理联系单的要求做出的方案调整施工图,箱根公司需在2019年9月9日前完成温泉体验景观施工图,10月30日前完成温泉MALL景观施工图调整。2019年10月21日,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发送图纸变更确认函,要求鼎鑫公司对山东商河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设计变更工作量进行确认,该函件中载明“关于取消原设计的土耳其馆和地中海馆并将其调整为绿化为主的景观区”涉及调整面积为4335㎡,关于“要求在红外线增加汤足体验池”涉及调整面积为1130㎡,鼎鑫公司姚汶材、张家国于2019年11月1日在该函件上签字,张家国在该函件上备注:介于双方友好合作,经沟通,该工作量为友情赠送。另查明,案涉项目至今未结算。截止目前,鼎鑫公司共向箱根公司支付费用1588000元,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1736000元。箱根公司为本次诉讼聘请律师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为本次诉讼支付1000元用于购买诉讼保全保险,为本次诉讼支付案件保全费5000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山东济南北纬37°温泉小镇项目温泉产品策划及温泉专项服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合同第六条“设计取费及支付进度”第一款中载明: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项目的设计费用预估如下:1.温泉产品策划,预估面积100亩,合计取费48万(包干价);2.普通景观设计,取费单价40元/㎡(如普通景观实际设计面积超过3000㎡,则按照40元/㎡最终据实结算;3.温泉景观专项设计(含管网),预估面积20000㎡,取费单价100元/㎡,合计取费200万。合计(预估设计总额)248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了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提供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温泉项目的产品策划;(二)温泉室外专区设计,涵盖普通景观设计与温泉景观专项设计和温泉管网专项设计。其中温泉管网专项设计的设计深度为方案至施工图。并约定在服务过程中,箱根公司服务内容的增加或减少,由双方协商后以书面形式再次确认。结合上述合同条款内容,本院认为,箱根公司提交的2018年12月5日的工作联系函载明案涉项目温泉景观设计实际设计面积为19503.7㎡,普通景观设计为1333.7㎡,二者均为深化方案完成的设计阶段。因合同第六条第二款约定:如普通景观设计面积低于3000㎡,乙方免收普通景观设计费用;如普通景观实际设计面积超过3000㎡,则按照40元/㎡最终据实结算,故在计算设计费用金额时,箱根公司将普通景观设计1333.7㎡的面积排除在总设计费用以外,以温泉景观设计的19503.7㎡作为计算面积,乘以单价100元/㎡,加上温泉产品策划的包干价480000元,最终得出设计总费用为2430370元,并将该19503.7㎡的面积作为计算设计费用的依据。但该函件的主题为《关于济南商河北纬37度温泉小镇项目景观设计范围确认的工作联系函》,箱根公司注明要求被告鼎鑫公司确认的为设计面积,未包含方案及施工图,故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设计深度,只能认定为阶段性的工作成果,箱根公司在该函件中也自称“截止目前”,即19503.7㎡是截止到2018年12月5日的设计面积。在后续多次双方往来函件中,箱根公司依然对施工图进行调整修改,可知2018年12月5日的工作联系函中的19503.7㎡并非最终结算面积,不能用于计算最终设计费用。合同第六条“设计取费及支付进度”第一款约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项目的设计费用预估如下:1.温泉产品策划,预估面积100亩,合计取费48万(包干价);2.普通景观设计,取费单价40元/㎡(如普通景观实际设计面积超过3000㎡,则按照40元/㎡最终据实结算;3.温泉景观专项设计(含管网),预估面积20000㎡,取费单价100元/㎡,合计取费200万。合计(预估设计总额)248万元。并附有说明:1.双方同意,在双方没有最终核算设计面积之前,乙方的设计收费标准以预估总额为准,最终双方需按照实际设计面积乘以单价据实结算(最终方案经甲方确定后,双方需要以补充协议形式确定实际设计面积和设计总费用。)根据该条款可以得知,设计取费标准为设计面积乘以取费单价,并且约定了最终方案需经鼎鑫公司确定后,双方需要以补充协议的形式确定设计面积。在第六条第二款支付方式中约定首期咨询费:自本合同签订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第一笔费用,占预估总费用的20%,计¥:496000元人民币作为乙方启动有关工作的费用,在温泉产品策划完成后确定最终景观设计红线范围与实际景观设计面积,并对普通景观和温泉景观区域进行划分,重新对整体费用进行“实际预估”并通过工作确认函的形式予以双方确认(如普通景观设计面积低于3000㎡,乙方免收普通景观设计费用;如普通景观实际设计面积超过3000㎡,则按照40元/㎡最终据实结算)。“实际预估”指的是策划方案通过后,确定下来的需要进行概念方案设计到施工图设计的实际景观设计面积乘以既定单价之后的设计总费用,以下简称“实际预估总费用”。根据上述条款,本院认为2018年12月5日的工作联系函确认的温泉景观设计的19503.7㎡面积乘以单价可以构成原被告合同中约定的“实际预估总费用”。在付款进度上,原被告约定如下:2.第二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专项策划成果和提交温泉室外区专项景观设计概念方案成果,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应达到实际预估总费用的40%,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3.第三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室区专项景观方案设计成果,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占实际预估总费用的10%,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4.第四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区管网方案设计成果,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占实际预估总费用的20%,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5.第五期咨询费:乙方向甲方提交温泉室外区专项景观(含管网)施工图设计成果,同时甲乙双方进行最终方案设计的面积结算,通过甲方书面确认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至结算金额的95%,作为乙方该阶段工作成果付款。6.第六期咨询费:配合甲方竣工验收后5天内,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费用,占结算金额的5%,作为乙方设计尾款。根据该条款约定,本院认为,首期咨询费为设计总费用的20%,2018年3月24日、2018年12月5日的成果确认函符合第二期咨询费的支付标准,即鼎鑫公司应于2018年12月10日前向箱根公司支付2430370元的40%,2019年1月10日的成果签收确认函符合第三期咨询费支付标准,即鼎鑫公司应在2019年1月15日前向箱根公司支付2430370元的10%,2019年5月25日的成果签收确认函符合第四期的双方约定的交付内容,鼎鑫公司应于2019年6月6日前向箱根公司支付2430370元的20%,以上累计金额占设计总费用的90%。但双方约定第五期咨询费的支付条件为箱根公司向鼎鑫公司提交温泉室外专项景观(含管网)施工设计成果,同时双方进行最终设计方案的面积计算,通过鼎鑫公司书面确认后,鼎鑫公司于5天内支付,因双方并未结算最终面积,鼎鑫公司在2019年5月30日的函件中未对该施工图进行最终确认,后续还在对施工图进行修改,故不能满足第五期约定的支付95%进度款的要求,也达不到第六期咨询费即剩余5%的支付要求,箱根公司仅能以第四期90%的进度款向被告鼎鑫公司主张,即2430370元的90%,为2187333元。鼎鑫公司应在签收并确认第四期设计成果的五天内,即2019年6月6日前支付箱根公司设计费用应达到2187333元。扣除鼎鑫公司已支付的1588000元,其还应向箱根公司支付599333元。关于第五期、第六期设计费用,箱根公司可待设计面积最终确定后、双方结算后另行主张。合同第十一条违约责任第二项中双方约定:(二)甲方若未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逾期五天后每逾期支付一天,须承担该阶段应支付合同金额千分之五的逾期违约金……该违约金条款系双方自愿约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现箱根公司自愿将日千分之五调整为日万分之五,系自愿处分其权利,其计算标准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自2019年6月6日起算逾期,逾期五天后开始计算违约金,即起算时间为2019年6月11日。关于鼎鑫公司主张应“先票后款”,箱根公司未足额开具发票则鼎鑫公司拒不支付设计款项的辩称,本院认为,虽然案涉合同约定甲方收到乙方开具对应额度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咨询服务发票)之后,各款项由甲方电汇至乙方指定账户,但按照合同约定,付款是鼎鑫公司的主要合同义务,而开具发票是箱根公司的合同附随义务,二者之间没有对价关系,因此,在箱根公司已经履行完毕约定期数的设计服务的情况下,鼎鑫公司不能以箱根公司尚未开具发票为由拒绝支付合同款,故本院对鼎鑫公司该辩称理由本院不予采纳。关于原告箱根公司主张的律师费,在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双方已有所约定:如发生诉讼,所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均有败诉方承担。原告箱根公司为诉讼所聘请的专业律师,并提交了代理合同与收费发票,花费计15000元,符合双方约定,故本院对其主张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诉讼保全担保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关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以独立保函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准许”的规定,箱根公司可以通过保险公司出具保函的形式为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因鼎鑫公司违约引起本案诉讼,箱根公司为此向保险公司交纳的诉讼保全担保保险费1000元系箱根公司支出的合理必要费用,属箱根公司的损失部分,应由违约方鼎鑫公司承担。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用599333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599333元为基数,自2019年6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按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15000元;
三、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诉讼保全保险费1000元;
四、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支付案件保全费5000元;
五、驳回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86元,减半收取计7193元,由被告济南鼎鑫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980元,由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21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 判 员  李 鑫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 雅
书 记 员  刘俊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