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渝0103民初20372号
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71032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宇,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剑,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千年古邑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自治州瓮安县猴场镇下司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25322014069T。
法定代表人:陈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项建武,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伟,重庆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千年古邑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彭重波
人民陪审员 姚天玲
人民陪审员 许培英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戴紫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