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13民初16643号
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民生路283号(重庆宾馆商务大厦)27-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37874710322。
法定代表人:王永毅,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若岚,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念,重庆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九龙湖吉安街699号(碧桂园中江温泉城)(第1-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5HC3K5X。
法定代表人:杨宇,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嘉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8日立案。原告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箱根温泉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纪惠娜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余紫琪
书 记 员 姜文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