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博柯莱科技有限公司

南京有多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115民初3086号之一
解封申请人:深圳市博柯莱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EYPWF9D,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街道福永社区福海B2区A1栋1楼夹层110。
法定代表人:杨大卫,总经理。
被申请人:南京有多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736072939E,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封申请人深圳市博柯莱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有多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博柯莱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名下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苏0115民初3086号民事裁定书。深圳市博柯莱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南京有多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解除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南京有多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16230.5元或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韩文涛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法官助理 吉 时
书 记 员 李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