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宏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9464号
原告:***,男,197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
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东浦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685911196。
法定代表人:黄健华,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以双方已庭外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08元、减半收取计304元,由***负担。
审判员 江  晓  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卢晓青(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