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22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与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2月2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中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30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8124)账户内存款民币2730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