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8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3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