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 ‎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403执22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抚顺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十一厂。 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抚顺市东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市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尾号:8124)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7305.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侨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佟 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