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民终99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乐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白云东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404XH。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晟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48号办公楼一层自编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YUL08G。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听音湖实验学校,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崇民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40605MJL628583D。 法定代表人:***。 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民乐社区延陵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民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14406057929682896。 法定代表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晟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听音湖实验学校、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民乐社区延陵股份经济合作社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3)粤0605民初62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在法定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后,经法院向其送达《广东法院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其未按通知要求预交,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