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世博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粤0604民初12593号 原告:**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404XH。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楉泓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人员。 被告:佛山市**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魁奇路南侧世***售楼部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69054176X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4794068.60元(包含工人工资5121281.99元);二、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14794068.6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7月26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为1561842.70元);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被告(甲方)将位于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38号的佛山市**广场(包括商业公寓、商业中心)项目发包予原告(乙方)装修,双方陆续签订以下六份装修工程合同: (一)原、被告于2014年4月10日签订《佛山市**广场公寓四号楼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一),该工程的装饰范围为:**广场公寓四号楼22-23层公共走廊,22-23层A、B、C户型,22-23层板房消防安装,22-23层空调安装等等装饰工程。该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工期90天,工程总造价为2137033.8元。 (二)原、被告于2015年5月28日签订《佛山市**商业公寓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二),该工程的装饰范围为:**商业公寓首层电梯大堂,23层A、B、C户型精装,23层公共走廊等等装饰工程。该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工期50天,工程总造价为720563元。 (三)原、被告于2017年1月4日签订《佛山市**商业中心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三),该工程的装饰范围为:**商业中心中庭观光梯,西面4-6***,新售楼部装修,公寓13-14层钢结构等等装饰工程。该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工期120天,工程总造价为1949283.7元。 (四)原、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签订《**商业公寓装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四),该工程的装饰范围为:按甲方提供**商业公寓3座电梯厅及过道所有装饰工程图纸,规范进行施工。该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工期45天,工程总造价为3725845元。 (五)原、被告于2017年6月5日签订《**商业公寓装修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五),该工程的装饰范围为:按甲方提供电梯大堂、架空层、首层电梯大堂、物业管理的水电及所有装饰工程图纸,规范进行施工。该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工期50天,工程总造价为1376528元。 (六)原、被告于2017年9月20日签订《佛山市**商业中心七楼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六),该工程的装饰范围为:**商业中心七楼办公室,前门及后门电梯大堂,宴会厅,厨房,娱乐室,户外,公共卫生间装修及梯间消防等等装饰工程。该装饰工程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工期120天,工程总造价为3502625元。 二、涉案六份装修工程合同文本对付款方式、工程量计算、保修期、工程验收等均约定如下:第四条:(一)根据甲乙双方确认的**商业公寓、**商业中心装修工程的装修设计图纸、报价单项目中的单价及材料要求进行承包本工程,结算单价及各项收费按乙方报价单的单价及各项收费进行计算。(二)付款方式:1.验收合格及结算后甲方在7天内甲方支付总工程的50%给乙方。2.验收合格及结算后三个月内甲方支付总工程款的45%给乙方。3.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在保修期满一年后无存在质量问题的,甲方收到乙方的收款申请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三)工程量计算:1.结算工程量按乙方实际完成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乙方报价单中的工程量为可调整工程量。3.施工过程中如有设计或甲方更换材料时,工程结算按双方另行签定的单价结算。第五条:(三)保修期为一年,自本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经双方签字确认之日起计。第八条:(三)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甲、乙双方应办理相关的工程验收手续。第九条:(一)甲方未能按合同履行,出现以下情形的(其损失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2.甲方不按期付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开展了装饰装修工作。根据**广场项目的装修范围,涉案装修工程分为“**商业公寓(3座、4座)”和“**商业中心”两部分。在装修过程中,涉案装修工程发生了变更及增加工程,原、被告就变更及增加工程签署了《工程变更修改联系单》。 三、涉案装修工程已全部验收合格并结算。涉案装修工程先后完成了验收及结算,验收及结算情况如下:(一)合同一项下的装修工程于2014年8月6日验收合格及结算;(二)合同二项下的装修工程于2015年8月10日验收合格及结算;(三)合同三项下的装修工程于2017年6月、2017年10月验收合格及结算;(四)合同四和合同五项下的装修工程于2017年9月3日验收合格及结算;(五)合同六项下的装修工程于2018年1月27日验收合格及结算;(六)变更及增加工程在2014年8月至2018年7月期间验收合格及结算。 四、被告欠付涉案装修工程款共计14794068.60元(包含工人工资5798967.74元)。原告完成每一合同项下的装修工程后,原、被告即对该合同项下的工程款进行结算,结算的工程款包含了材料款、工人工资等费用。在结算过程中,被告提出将其他工程也发包给原告装修,工程款待全部发包的装修工程(含变更、增加工程)完成验收结算后再予以支付。考虑到被告是整个**广场的开发商,有雄厚的资金实力,与原告关系较好,原告同意装修工程全部完成验收结算后再收取工程款。经双方结算,涉案装修工程的总结算造价为14794068.60元(包含工人工资5798967.74元)。涉案装修工程于2018年7月全部完成验收及结算后,被告并没有按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经原告多次催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工程款。 五、为方便计算逾期付款的利息,原告同意被告从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原、被告没有约定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被告应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根据原、被告签订的六份装修工程合同第四条第(二)项、第五条第(三)项的约定,被告应当在验收合格及结算后3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95%(其中验收合格及结算后7天内应支付总工程款的50%),剩余5%的工程款(工程质量保修金)应在保修期满一年后支付。原告同意以最后完成验收及结算的工程的应付工程质量保修金之日,即2020年7月26日作为逾期付款利息的起算日,故被告应从2020年7月26日起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逾期付款的利息。 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应当优先支付工人工资5798967.74元。涉案装修工程系包工包料,涉案工程价款为依装修工程合同所应付的价款,包括原告为装修工程支付的材料款、工人工资等实际支出的费用。原、被告核算确认的结算表,亦能证实工程价款包含工人工资。经统计,被告欠付原告的工程价款包含工人工资5798967.74元,该款项性质上属于装修工程款中的农民工工资,应当具有优先受偿权,故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时应当优先支付工人工资。 综上所述,被告拖延支付巨额款项,给原告造成了较大损失,为维护原告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现依据法律规定起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查明事实后判如所请。 被告未到庭应诉,但于庭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内容如下:一、被告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欠款事实无异议,对原告主张的工程款本金14794068.60元无异议。被告受三年疫情影响、电商冲击,目前商场经营收入无法支付以上欠款。二、原告主张利息没有合同依据,且利息标准过高,被告认为即使得到支持也应按同期存款利率计算。受国内新冠疫情的反复长久的不利影响,**广场的招商及经营极其被动,被告已陷入经营困境,现金流枯竭,同时账户被冻结,超过10万平方米的物业被查封,被告已竭尽全力筹措资金,尽量支付工程欠款。请法院考虑被告的实际情况,驳回原告有关利息的诉讼请求,或调整利息标准为同期存款利率。 诉讼中,原告提交以下证据: 1.《佛山市**广场公寓四号楼装修工程合同书》、综合结算表、工程结算材料9份。证明原告于2014年4月10日承包被告发包的**广场公寓四号楼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2137033.80元,其中工人工资为508032.11元。 2.《佛山市**商业公寓装修工程合同书》、综合结算表、工程结算材料7份。证明原告于2015年5月28日承包被告发包的**商业公寓装修工程,工程总价为720563元,其中工人工资为170912.49元。 3.《佛山市**商业中心装修工程合同书》、综合结算表、工程结算材料4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1月4日承包被告发包的**商业中心装修工程,工程总价为1949283.70元,其中工人工资为726535.85元。 4.《**商业公寓装修合同书》、综合结算表、工程结算材料2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承包被告发包的佛山市**商业公寓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3725845元,其中工人工资为1259546.12元。 5.《**商业公寓装修合同书》、综合结算表、工程结算材料4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6月5日承包被告发包的佛山市**商业公寓装修工程,工程总造价为1376527.60元,其中工人工资为496097.17元。 6.《佛山市**商业中心七楼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书》、综合结算表、工程结算材料14份。证明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承包被告发包的**商业中心七楼办公室装修工程,工程总价为3502625元,其中工人工资为1251907.35元。 7.商业公寓部分的工程变更修改联系单13份、商业公寓变更、修改部分的综合结算表。证明商业公寓部分发生了变更、增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的总价款为550984.50元,其中工人工资为310207.90元。 8.商业中心部分的工程变更修改联系单7份、商业中心变更、修改部分的综合结算表。证明商业中心部分发生了变更、增加工程,变更、增加工程总价款为831206元,其中工人工资为398043元。 9.案外人***、***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案外人***是被告在涉案工程项目中的现场负责人,是工程部主管,负责涉案工程项目的施工、管理、验收、结算等事宜,案外人***负责涉案工程项目工程量的审核、结算等工作,两人目前仍在被告处工作。原告提交的结算单有案外人***、***签名亦能印证上述内容。被告负责跟进处理涉案工程项目的代表***、***确认:原告的负责人员***从涉案工程项目完工后至2021年10月去世前,一直有与被告公司人员(主要是***、***等人)联系沟通涉案工程项目的验收、结算等事宜。 诉讼中,被告未提交证据。 诉讼中,原告向本院提交《情况说明》《补充说明》,明确部分结算表中“材料单价”与“工资单价”存在顺序颠倒的情况,故存在工资部分计算错误的情形,并明确其中《佛山市**商业中心七楼办公室装修工程合同书》项下工人工资总金额为1244304.74元。 综合本院采信的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4年至2017年期间,原、被告签订六份工程合同书,主要约定由被告将**广场公寓、**商业公寓、**商业中心等装修工程发包予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质量、包安全、包防火,付款方式为验收合格及结算后7天内支付总工程款的50%,验收合格及结算后三个月内支付总工程款的45%,余款5%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如保修期满一年后不存在质量问题,被告应在收到原告的收款申请后7天内一次性支付。 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进场施工,双方于工程竣工后办理结算,具体情况如下表: 工程名称 合同签订 时间 工程结算 时间 工程结算 总造价(元) 工程结算造价含工资(元) **广场公寓四号楼装修工程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日 二〇一四年八月六日 2137033.80 508032.11 **商业公寓装修工程(首层电梯大堂,23层精装修、公共走廊等) 2015年5月28日 2015年8月10日 720563.00 170912.49 **商业中心装修工程(中庭观光梯、西面4-6***、新售楼部装修等) 2017年1月4日 2017年6月3日 1949283.70 726535.85 **商业公寓装修工程(3座电梯厅及过道) 2017年6月5日 2017年9月3日 3725845.00 1259546.12 **商业公寓装修工程(七层电梯大堂、架空层、首层电梯大堂、物业管理) 2017年6月5日 2017年9月3日 1376527.60 496097.17 **商业中心七楼办公室装修工程 2017年9月20日 2018年1月27日 3502625.00 1244304.74 商业公寓变更、增加工程 550984.50 310207.90 商业中心变更、增加工程 831206.00 398043.00 合计 14794068.60 5113679.38 注:结算表中各项目的单价分列为材料单价、工资单价,以上工资部分系基于结算表中工资单价乘以数量计得。 另查明,原告具备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原告另确认上述工程的保修期均已届满。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因本案纠纷所涉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涉案六份装饰工程合同书均系原、被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严格依约履行。依据上述合同约定,被告负有向原告按期足额支付装修工程款的义务。本案中,原告已有效举证证明双方就涉案工程已办理结算,结算总工程价款为14794068.60元(含工人工资5113679.38元),被告对此已以书面答辩形式确认欠付工程款本金,其后亦未到庭抗辩或举证反驳原告提交的结算资料及庭审有关工程保修期届满的陈述,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4794068.60元(含工资部分5113679.38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双方合同并未明确约定被告欠付工程款的利息,依据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原告有权主张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收利息。原告另主张自最后一项完成验收及结算的工程所涉工程质量保修金应付之日即2020年7月26日起计收利息,其于本案中虽未提交竣工验收资料,但结合装修工程先验收后结算的交易惯例及双方办理结算的时间,可认定原告上述主张并不违背事实,此亦系原告对其自身权利义务的自由处分,同时被告亦未到庭抗辩或举证反驳,故本院对原告上述主张予以支持。被告关于不应支付利息或利息标准按存款利息计付的抗辩意见无理,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被告佛山市**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4794068.60元(含工资部分5113679.38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14794068.6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2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案件受理费119936元,由被告佛山市**房地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