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执保2817号
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外沙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6286R。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笋岗街道**路128号招商开元中心B座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247456305。
负责人:**。
被申请人: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404XH。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021.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不可撤销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6021.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