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20805号
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村尾外沙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303836286R。
法定代表人:**彬。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19378404XH。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66年8月1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8月31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其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故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新利海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10.22元、财产保全费1100.11元,共计2410.3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