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某某门业有限公司、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3268号之一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5日立案并向原告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指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门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