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5698号
原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XXX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罗家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日科,广东天穗(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社区居民委员会,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X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黄流湛,居委主任。
原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联滘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4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交《申请书》,以原、被告已达成和平解决的共识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开庭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梁 莎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 邓洁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