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15631号之一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旋鉴,男,195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娟,广东立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罗家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勇,广东都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诚豪,男,1984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玉成,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研,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欧燕婷,女,198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杰,广东飞来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晟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何裕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淑桢,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心,广东高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旋鉴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华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诚豪、欧燕婷、原审第三人佛山市晟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226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张旋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张旋鉴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张旋鉴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2294元,减半收取41147元,由上诉人张旋鉴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珊
审 判 员 黄 维
审 判 员 袁秋华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黎梦婷
书 记 员 陈柳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