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304民初22067号
原告:***,女,汉族,1978年10月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南省息县。
被告:深圳市沙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沙尾村办公大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89273J。
法定代表人:莫证立。
被告: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深南大道4001号时代金融中心2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FRU0H。
法定代表人:**。
被告:深能一净城城市服务(深圳)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埔仔路22号A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6WEC87。
法定代表人:***。
上列原告与被告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