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304民初9717号
原告:**成,男,197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男,199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中心路(深圳湾段)3333号中铁南方总部大厦裙楼201、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B92H6W。
负责人:何江红。
被告: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3407-34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FRU0H。
法定代表人:何绍儒。
上列原告诉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6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撤回对被告***、北部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阳 文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娜(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