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农安锦溪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财保33号
申请人: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安社区益田路4068号卓越时代广场大厦3407-3408。
法定代表人:魏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洪国安,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茜,北京市中伦文德(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农安锦溪环卫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房产经营公司92号楼2门403。
法定代表人:郑玉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2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农安锦溪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名称: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泽支行;账号:×××,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66,634,926.40元。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提供价值66,634,926.40元的担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6月22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农安锦溪环卫服务有限公司(账号:×××,开户行名称:农安北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润泽支行;账号:×××,开户行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支行)银行账户内人民币66,634,926.4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洪伟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李丽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