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黔西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锦江集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0)黔0522执保457号
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黔西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锦江集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锦江集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通过本院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被告黔西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以9705171.56元为限予以保全,不足部分请求对被告杭州锦江集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9705171.56元为限予以保全,不足部分请求对被告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150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不足部分请求对被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75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现将该执保案件办理情况通知如下:对被告名下被告黔西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9705171.56元为限予以保全予以冻结保全。(实际保全:374992.28元)杭州锦江集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深能环保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9705171.56元为限予以保全(实际保全:2971.79)。被告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150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实际保全:184561.01元)。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银行存款750000元为限予以保全。(实际保全750000元)本案现已保全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上述保全措施的期限为自冻结之日起一年。期满后需继续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未向本院申请的,期限届满则保全措施的效力消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申请人承担。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