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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黔西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黔西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2民初6423号之三
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黔西县锦江环卫服务有限公司、黔西县黔城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杭州锦江集团生态科技有限公司、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未判决前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86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永福龙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芸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