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1381民初1375号之一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票市兴顺德农场靠山屯村。
法定代表人:周万学,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殿军,男,1974年1月26日出生,汉族,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职工,住北票市。
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朝阳县台子镇六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曹晓光,经理。
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朝阳县腾跃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44元,减半收取2772元,保全费2220元,合计4992元由原告北票电力电杆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学军
人民陪审员 张铁红
人民陪审员 宋翠文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庄 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