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浙0723执1880号
***、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浙武义劳人仲案(2024)661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申请执行,本院于2025年7月1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鑫丰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29日支付申请人***220000元,浙武义劳人仲案(2024)661号仲裁调解书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院(2025)浙0723执1880号案件执行完毕。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