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浙1123民初284号
原告:李某,男,住重庆市铜梁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开弘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住四川省南充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绍兴市柯桥区齐贤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李某与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9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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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