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12民初30905号
原告:某置业公司。
被告:某工程公司。
原告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工程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某置业公司于2024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某置业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本院不持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置业公司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