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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雅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四川创景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0111号 原告(案外人):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总经理。 原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2024年11月28日,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3元,由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