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川0106民初20111号
原告(案外人):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
法定代表人:魏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国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某某,女,1994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东部新区,系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叶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被执行人):四川某某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祁某某,总经理。
原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某某生态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2024年11月28日,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73元,由成都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