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浙0902民初436号
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博大道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舟山弘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自由贸易试验区舟山市定海区临城街道定沈路619号港航国际大厦B座15楼15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普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舟山弘都置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舟山弘都置业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84036.87元及违约金(以1084036.87元的万分之一作为标准,从2023年1月1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根据与旭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分别于2020年12月28日和2022年9月19日与被告签订了《舟山柏悦溪湖项目瓷砖订单》,约定被告向原告采购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3493531.72元(含税)的瓷砖货物使用在其承接的舟山临城新城项目,原告与被告(需方)双方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按《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执行。根据《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采购合同价款的支付的约定,货到工地经需方、供方、装修施工单位、监理验收合格,供方每月20日前针对本月(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到货量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申请付款,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且经确认无误之后35天内支付货物总价的80%;所有货物(分期、分标段)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且需方收到100%全额发票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已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供货。截至目前,原告对上述工程项目实际供货金额总额为3704528元,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工程项目全部货款,尚欠原告货款1084036.87元。根据《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第十二条第6款约定,被告无合理原因未按时付款,则应每日向原告交纳拖欠金额的万分之一作为违约金。综上所述,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
舟山弘都置业有限公司辩称,一、关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的问题。(一)根据《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第七条第2、3款的约定,需方在收到齐全的付款资料且确认无误之后35天内,支付货物总价的80%。所有货物施工完毕且验收合格后,且需方收到100%全额发票后,支付至结算价的100%。(二)根据《框架协议》第七条第5款的约定,原告应在被告支付费用前,先行向被告提供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发票开具后5日内送达被告。而截至目前,我方仅收到发票3435552.56元。作为付款的先决条件,原告未开具相应发票,被告拒付工程款并无不当。即使需要支付工程款,支付的金额也是2963622.40元(支付至80%的金额)-2620491.13元(已付款)=343131.27元。二、关于利息。基于前述答辩意见,被告认为无需支付利息,即使需要支付,计算的基数也应当为343131.27元,利息起算时间同意原告主张的2023年1月1日,利率标准应为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综上,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要求驳回原告所有诉请。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告诉请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1.原、被告签订《合同结算协议》,双方确认最终审定结算造价为3704528元,已付工程款2620491.13元,应付余款1084036.87元。2.自2021年4月13日至2021年11月22日期间,原告向被告开具了金额共计3435552.5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以上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舟山柏悦溪湖项目瓷砖订单》、甲供材进场验收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入账回单、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合同结算协议以及原、被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案涉《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舟山柏悦溪湖项目瓷砖订单》,经审查,均有效,原、被告均应依约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原告履行了供货义务,但被告未按约足额支付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抗辩原告在被告支付货款前,应先行向其提供足额合法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故被告付款条件尚未成就。本院认为,《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虽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但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为一方供货,另一方依约支付货款,而开具发票显然不属于买卖合同中的主要义务,原告虽未足额开具发票,但被告不能以此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且被告对于原告已开具的发票金额尚未全面履行付款义务,原告有权中止向被告交付发票的义务,被告以原告尚未开具发票而拒付货款的主张,本院不予采纳。因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对原告未开票部分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本院不予支持。对已开票未付款部分的货款,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旭辉集团2020-2021年二档室内墙地砖供货战略合作框架协议》中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现原告主张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计付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自2023年1月1日起支付违约金,被告对该起算时间予以认可,本院亦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三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舟山弘都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084036.87元,并对其中815061.43元货款按照日万分之一标准支付自2023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556元,减半收取计7278元,由被告舟山弘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