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民终7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州兴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湖东街道缤纷商业中心26幢9层(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华夏陶瓷博览城陶博大道18号一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耀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湖州兴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明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2024)浙0502民初4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于2024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州兴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州兴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州兴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湖州兴垄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