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浙0402民初7328号
原告:甲。。
被告:乙。
被告:丙。
原告甲(以下简称某己公司)与被告乙(以下简称某丁公司)、丙(以下简称某戊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并于2024年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己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后):一、判令被告某丁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5855555.85元;二、判令被告某丁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逾期付款之日起,以应付款为基数,非商业汇票部分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商业汇票逾期未能兑付部分按年利率8%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7月31日为348015.28元,详见违约金计算表);三、判令被告某戊公司对被告某丁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两被告向原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五、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公告费等)。事实和理由:被告某丁公司就***项目、***项目、***项目、***项目、***项目、丙***一期别墅区(第一批次)项目、***地块(一期)项目、***项目、***项目、***项目、***项目、***项目、丙***丙·***项目、***地块***项目、丙·***组团项目共计15个项目向原告采购瓷砖,并分别签署《墙地砖供货合同》。供货合同约定,结算方式为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在原告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后支付,结算总价为被告某丁公司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被告某丁公司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现原告已经履行完毕上述15个项目的瓷砖供应,供货金额合计16897241.29元,被告某丁公司在材料进场验收单上一一签字确认收悉,但仅支付10157042.01元货款,尚余6740199.28元。原告起诉后,被告某丁公司已支付***项目及丙·***组团项目的货款,故该两个项目货款原告不再主张。剩余十三个项目原告合计供货15496953.85元,被告合计支付9641398元,合计欠款5855555.85元。被告某戊公司与被告某丁公司存在战略合作关系,案涉全部项目的实控人系被告某戊公司,被告某丁公司系被告某戊公司指定的合同签署方,被告某戊公司在战略合作合同中承担付款义务,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某戊公司就被告某丁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另,两被告应共同返还原告交纳的履约保证金500000元。
被告某丁公司答辩意见:1.某丁公司就案涉15个项目已付款11994118.08元,原告开票金额为15339743.1元,除去***项目及丙·***组团项目后,剩余十三个项目被告合计支付964139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合计13907057.58元。根据合同约定“乙方每次付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因此被告某丁公司现阶段需支付货款金额为3345625.02元。2.根据合同约定“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故原告主张的货款中尚未开具发票的部分不应计取违约金。3.根据供货合同附件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开具相应金额商票进行贴息,并且对贴息金额已约定明确,案涉15个项目合计约定开具商票3988836.1元,同时约定贴息319104元,实际开具商票2376310.15元,未达到约定金额,故不应贴息。即使贴息,合同约定的也是固定金额,而不是按照年利率8%持续计算。案涉项目尚有项目在质保期内,履约质保金不应退还,而且该履约质保金系原告与被告某戊公司的合同约定,应由被告某戊公司退还。
被告某戊公司答辩意见:原告与某戊公司签订的仅是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具体合同系由被告某丁公司与原告签订,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某戊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关于履约质保金系原告支付给案外人,收据上并无某戊公司签字或盖章,某戊公司对此不知情。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供了下列证据:
1.(***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项目签收人变更函1份、③合同补充协议1份、④材料进场验收单23份、⑤付款凭证4份、⑥欠款明细表1页、⑦发票4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280293.44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209241.28元,尚欠71052.16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280293.44元。
2.(***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墙地砖供货补充合同1份、③材料进场验收单27份、④欠款明细表1页、⑤发票5份、⑥付款凭证5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237486.32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176600.24元,尚欠60886.0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210374.72元。
3.(***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材料进场验收单10份、③发票2份、④付款凭证1份、⑤欠款明细表1页,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527990.4元,被告已支付269942.4元,尚欠25804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527990.4元。
4.(***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墙地砖供货合同(补)1份、③材料进场验收单23份、④欠款明细表1页、⑤付款凭证5份、⑥发票2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086630.48元,被告已支付合计944036.84元,尚欠142593.64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987615.12元。
5.(丙***一期别墅区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墙地砖供货补充合同1份、材料进场验收单5份、④欠款明细表1页,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75640.36元,被告尚欠175640.36元。
6.(***地块一期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材料进场验收单35份、③欠款明细表1页、④付款凭证5份、⑤发票3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2304240.12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445000元,尚欠859240.12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134143.36元。
7.(***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墙地砖供货合同补充合同1份、③墙地砖供货补充协议1份、④项目签收人变更函1份、⑤材料进场验收单24份、⑥欠款明细表1页、⑦发票1份、⑧付款凭证1份、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3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260870.24元,被告已支付266000元,尚欠994870.24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833565.6元,被告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合计400000元被拒付,仍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8.(***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项目签收人变更函1份、③材料进场验收单20份、④欠款明细表1页、⑤发票4份、⑥付款凭证3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076687.68元,被告已支付830372.68元,尚欠246315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029263.68元。
9.(***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墙地砖供货合同补充协议1份、③材料进场验收单36份、④欠款明细表1页、⑤发票5份、⑥付款凭证3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2080909.44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469484.8元,尚欠611424.64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080909.44元。
10.(***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墙地砖供货补充协议1份、③材料进场验收单27份、④欠款明细表1页、⑤发票2份、⑥付款凭证3份、⑦电子商业承兑汇票1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614233.57元,被告已支付合计554149.35元,尚欠1060084.22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323641.7元,被告支付的商业承兑汇票400000元被拒付,仍应由被告向原告支付。
11.(***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材料进场验收单16份、③欠款明细表1页、④发票2份、⑤付款凭证3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877697.28元,被告已支付合计489935.57元,尚欠387761.71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728552.16元。
12.(丙***丙·***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材料进场验收单32份、③欠款明细表1页、④发票2份、⑤付款凭证5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1563869.72元,被告已支付合计866634.84元,尚欠697234.8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360303.16元。
13.(******项目)①墙地砖供货合同1份、②材料进场验收单2份、③欠款明细表1页、④发票1份、⑤付款凭证1份,证明原告就该项目合计供货410404.8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20000元,尚欠290404.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410404.8元。
14.丙集团墙地砖战略合作协议2份,证明原告与被告某戊公司先后签订墙地砖战略合作协议2份,约定了相关权利义务。
15.履约保证金收据1份,证明原告按照战略合作协议约定支付了500000元履约保证金。
16.货款明细表1份,证明经原告汇总,原告就案涉13个项目共计供货15496953.85元,被告某丁公司已付款合计9641398元,尚欠合计5855555.85元,原告已开票合计13907057.58元。
17.聊天记录1组、材料进场验收单1份、物流公司发货记录聊天群截图1组,证明被告某丁公司对***项目提出异议的两张材料进场验收单的货物实际已送到工地现场。
18.微信聊天记录1组,证明被告某丁公司对***项目提出的退货的金额实际为16689.38元。
被告某丁公司质证意见:对原告证据1-14中涉及的供货合同、补充合同、补充协议、项目签收人变更函、付款凭证、发票、未兑付的商票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材料进场验收单中,***项目其中2021年9月13日和2021年11月22日两张材料进场验收单合计70329.6元有异议,非***本人签字,货物没收到,其他材料进场验收单真实性无异议;对欠款明细表有异议,是原告单方制作;对***项目的尚欠款有异议,应扣除退货款27111.6元。对证据15履约保证金应由被告某戊公司退还。对证据16不予认可,系原告单方制作。对证据17不予认可,经被告核实货物确实没有收到。对证据18不予认可,经被告核实***应扣除的退货款为27111.6元。
被告某戊公司质证意见:对原告所提证据1-13、16-18,系原告与被告某丁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被告某戊公司不清楚。对证据14真实性无异议,但仅是战略框架合作协议,原告与被告某戊公司之间并未发生实际交易,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对证据15收据上并无某戊公司签字或盖章,不予认可。
被告某丁公司提交如下证据:
1.付款凭证54页,证明被告某丁公司在案涉13个项目中已付款9641398元(不含920000元被拒付的商票)。
2.微信聊天记录1组,证明被告工作人员***与***聊天,***核实***项目材料进场验收单其中2021年9月13日和2021年11月22日两张合计70329.6元有异议,非***本人签字,货物没收到。
3.微信聊天记录1组,证明被告工作人员***与***聊天,***确认***项目有送错的货共计27111.6元需要扣除。
原告质证意见:对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予以确认,付款凭证中部分汇票无法正常承兑,不能视为已付款。对证据2系被告与其关联方的聊天记录,无法证明内容的真实性,此外即使他人代签并不等同于未收到货物,被告提出异议的两张验收单与其他被告已付款的验收单均有施工单位经办人的签字,可以印证该验收单的真实性。对证据3退货金额不予认可,最终实际的退货金额应为16689.38元,该项目至今尚欠款为44196.7元。
被告某戊公司质证意见:被告某丁公司提供的三组证据均系与原告发生的交易往来,某戊公司不清楚。
本院调取***项目竣工资料1组。原告质证意见:对竣工验收时间没有异议,虽然根据合同约定,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期限至今尚未届满,但��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审理民商事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对于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全部交付义务,虽然约定的价款期限尚未到期,但其诉请付款方支付未到期价款的,如果有确切证据证明付款方明确表示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或者付款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注销、被有关部门撤销、处于歇业状态,或者付款方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付款方丧失商业信誉,以及付款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给付价款义务的其他情形的,除非付款方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九十四条第(二)项、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等规定精神,判令付款期限已到期或者加速到期。本案两被告均已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甚至被告某戊公司目前尚存债务高达数亿元,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两被告失去商业信誉,除非两被告已经提供适当的担保,否则待合同约定支付期限届满后,原告追回保证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因此原告主张参考不安履行抗辩权的立法精神,恳请法院判决案涉履约保证金加速到期。被告某丁公司、某戊公司对该证据无异议。
本院经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9、10、12、13、14、15的真实性予以认定。证据11中2021年9月13日和2021年11月22日两张材料进场验收单除签有“***”名字,还有施工单位经办人签字,与证据17聊天记录相互印证,足以证明货物已送至施工现场,被告某丁公司否认收到货物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对证据11、17予以认定。证据16系原告自行统计的清单,具体供货金额、付款金额以及开票金额以在案证据所证明的内容为准。原告提供的证据18与被告某丁公司提供的证据3可以共同证明确有退货事实,但从双方提供的聊天记录内容来看,均不能证明双方对退货金额进行了最终确认,现原告自认应退货16689.38元,本院对原告该自认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某丁公司提供的证据1予以认定,证据2尚不足以证明待证事实,本院不予确认。对本院调取***项目竣工资料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戊公司(甲方)签订《丙集团墙地砖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某己公司为被告某戊公司墙地砖战略合作供应商。日常业务开展过程中,由甲方书面指定某乙公司乙与乙方签订供货合同,以确定材料的具体供货日期、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信息。合同签订模式为乙方与某乙公司签订合同,某乙公司再与房产企业签订合同,乙方未经许可不可私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如违约扣除履约质保金。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截止时间为2022年1月1日。该战略合作协议附件5即《丙集团项目商票/供应链融资协议》约定商业承兑汇票的贴息费用为年利率8%。
2022年3月1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戊公司(甲方)签订《丙集团墙地砖战略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原告某己公司为被告某戊公司墙地砖战略合作供应商。合作模式为由房产企业自行选择战略品牌,采购模式为甲供,具体落地合同由甲方委托***及指定的某丙公司签订供货合同。具体供货日、数量、型号、规格、技术参数等信息要求服从战略管理。合同签订模式为乙方与某甲公司签订合同,某甲公司再与房产企业签订合同,乙方未经许可不可私与房产公司签订合同,如违约扣除履约质保金。协议有效期为1年,协议截止时间为2023年3月1日。
上述两份战略合作协议均约定:战略协议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乙方通过银行转账50万元至甲方指定单位账户作为战略合作期间的履约质量保证金,甲方指定单位开具同等的收据。双方协议到期后若不再续约,乙方以最后供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61日起一年后,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履约质保金(履约质保金不计息)。履约质保金甲方指定单位及账号为***农业银行嘉兴江南摩尔支行尾号2748账户。
2020年1月13日,原告支付履约质量保证金500000元,由***出具收据一份。
2022年4月11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1310841.5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进行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二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2年8月23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签订《合同补充协议》,增加供应瓷砖21500元,对原合同型号为***的瓷砖供货量核减500平方。该项目中,原告自2022年5月5日至2022年12月3日合计供货1280293.44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209241.28元,尚欠71052.16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280293.44元。
2022年6月,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1213251.18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进行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3年4月14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补充合同》,增加供应瓷砖28619.52元。该项目中,原告自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5月15日合计供货1237486.32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176600.24元,另有退货价值16689.38元,尚欠44196.7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210374.72元。该项目于2023年12月18日竣工验收。
2022年7月,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625603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进行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中,原告自2022年7月24日至2022年10月28日合计供货527990.4元,被告已支付269942.4元,尚欠25804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527990.4元。
2021年,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1024785.82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307435元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质保金已由战略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2年6月16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补)》一份,约定就上述项目增加供货暂定129150元。该项目中,原告自2021年10月29日至2022年8月4日合计供货1086630.48元,被告已支付合计944036.84元,尚欠142593.64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987615.12元。
2021年10月25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丙***一期别墅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141462.32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183901元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质保金已由战略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1年12月10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签订《墙地砖供货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就上述项目增加供货暂定34548.76元。该项目中,原告自2021年11月15日至2021年12月18日合计供货175640.36元,被告未支付货款,原告未开具发票。
2020年7月1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地块一期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2139880元(含税)。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30%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即641964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61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银行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中,原告自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12月12日合计供货2304240.12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445000元,尚欠859240.12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2134143.36元。
2021年6月12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856593.9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256978元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质保金已由战略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1年6月21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补充合同》一份,约定就上述项目增加供货暂定299927.94元。2021年11月,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又签订《墙地砖供货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就上述项目增加供货暂定139585.54元。该项目中,原告自2021年5月20日至2021年12月25日合计供货1260870.24元,被告已支付266000元,尚欠994870.24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833565.6元。
2022年4月22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1092332.77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进行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中,原告自2022年6月10日至2023年2月17日合计供货1076687.68元,被告已支付合计830372.68元,尚欠246315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029263.68元。
2021年12月3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2633346.66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790003元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70%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质保金已由战略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3年3月,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就上述项目增加供货暂定138240元。该项目中,原告自2022年3月31日至2023年3月25日合计供货2080909.44元,被告已支付合计1469484.8元,尚欠611424.64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2080909.44元。
2021年4月16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1492815.59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447844元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质保金已由战略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21年7月,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就上述项目签订《墙地砖供货补充协议》一份,约定就上述项目增加供货暂定51626.05元。该项目中,原告自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1月13日合计供货1614233.57元,被告已支付合计554149.35元,尚欠1060084.22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1323641.7元。
2021年3月24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853251.5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426625元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质保金已由战略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进行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中,原告自2021年4月25日至2021年11月26日合计供货877697.28元,被告已支付合计489935.57元,尚欠387761.71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728552.16元。
2021年6月16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丙***丙·***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1509623.12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452887元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剩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质保金已由战略供应商以履约质保金的形式交至丙集团战略指定账户,质保期内如出现质量问题,战略供应商未按合同约定进行履约质保产生的费用,房产公司做好相关书面确认手续后从专项履约质保金中扣除。如售楼处、样板区等单次供货完成的项目,乙方供货完成提供付款资料就可进行结算付款。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工程通过竣工备案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应付未付部分为基数按银行LPR计算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中,原告自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3月16日合计供货1563869.72元,被告已支付合计866634.84元,尚欠697234.8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1360303.16元。
2020年4月15日,原告某己公司(乙方)与被告某丁公司(甲方)签订《墙地砖供货合同》一份,约定原告为******项目供货。合同约定了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暂定总金额410887元(含税)。结算方式为:以甲方实际收货数量为准,结算原则为甲方实际收货数量×合同单价,项目结束后附上最终结算清单作为依据,双方盖章签字;甲方取得合格增值税发票及销货清单是支付款项的前提,发票经甲方及税局认证相符且达到本合同付款条件后,甲方方可根据约定的付款进度及比例向乙方支付款项。付款方式为:单项目双月结算,按两个月供货的金额,乙方提供齐全的付款资料,甲方支付至该批次供货总价的100%,该节点30%以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进行支付(即123266.1元),其余以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乙方递交工程款支付申请书,申请书内容包括:付款节点具备条件的证明材料、付款申请单、发票等,任何缺少资料的请款资料均视作审批节点未完成;因乙方迟延递交完备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相关资料,造成甲方工程付款延期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每次请款前,必须经甲方、施工单位相关负责人签字,乙方必须开具同等金额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同时在支付验收款时交清全部发票,发票要求并注明工程名称,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质保期为一年,自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61日起计算,在质保期内出现墙地砖质量问题需要乙方配合服务的,乙方应无条件免费为甲方项目供货。甲方逾期付款的,以逾期付款额为基数,按当月银行基准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该项目中,原告自2020年5月15日至2020年5月21日合计供货410404.8元,被告已支付120000元,尚欠290404.8元,原告已开具发票金额410404.8元。
本院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关于案涉十三个项目,原告某己公司与被告某丁公司签订相应墙地砖供货合同,实际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相对方系原告与被告某丁公司,故应由被告某丁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与被告某戊公司签订的仅是战略合作协议,根据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具体的供货合同由某戊公司指定其他公司与原告签订,原告对此系明知。而且战略合作协议没有约定某戊公司要对其指定的公司所欠原告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某戊公司对被告某丁公司所欠货款及违约责任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十三个项目中,除***项目和***项目外,被告某丁公司对尚欠货款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项目的退货款以及***项目两份存在争议的材料进场验收单所涉货款,本院已在证据认证环节确认,理由不再赘述。综上,案涉十三个项目,原告实际供货合计15496953.85元,被告某丁公司合计支付9641398元,需扣除退货款16689.38元,尚欠合计5838866.47元。被告某丁公司对原告已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尚且未能足额支付,故原告未足额开具发票不能作为其拒付剩余货款的理由,对原告要求其支付剩余拖欠货款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5838866.47元。被告某丁公司逾期付款,原告有权主张违约金,但因案涉供货合同中墙地砖款的申请程序均约定原告未递交发票等请款证明材料造成被告付款延期的责任由原告自行承担,故对于原告尚未开具发票部分的货款,被告不应支付相应违约金。关于原告主张商业汇票逾期未能兑付部分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对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某丁公司签订的供货合同对以商业汇票支付的货款金额约定了固定的增加费用,并非按年利率8%持续计算,况且原告主张的要按年利率8%计算违约金的商业汇票合计800000元最终未能兑付成功,原告也未将该款项视为被告支付货款,故该800000元未付款与其他欠款并无区别。综上,本院对案涉违约金调整为:以各供货合同中原告已开票但被告未足额支付的欠款为基数,自原告各项目最后开具发票之日(但不早于原告主张的起算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经核算,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止的违约金合计为203484.48元。关于原告主张两被告退还履约保证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该履约保证金即原告与被告某戊公司签订的战略合作协议约定的履约质量保证金,根据合同相对性的原则,应由被告某戊公司退还。根据两份战略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协议到期后若不再续约,原告以最后供货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第61日起一年后,按被告某戊公司要求提供齐全的资料,某戊公司在3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质保金。在案证据证明,原告最后供货系***项目,该项目竣工验收时间为2023年12月18日,根据上述约定,被告某戊公司应在2025年3月28日前退还该履约质保金。关于原告提出被告某戊公司已丧失履约能力,恳请本院判决履约质保金加速到期的意见,本院经审查认为,该履约质保金是产品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维修资金,其功能是为了保障原告所提供产品的质量,并非纯粹的未付货款,故对原告提出被告某戊公司已丧失履约能力而要求判决履约质保金返还期限加速到期的意见不予采纳。现该履约质保金返还期限尚未届满,对原告要求被告某戊公司返还该履约质保金500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货款5838866.47元及违约金203484.48元(暂计算至2023年7月31日,此后以4248970.2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1日起按年利率3.6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872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63725元,由原告甲负担6286元(已缴纳),被告乙负担5743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缴费账户户名:嘉兴市南湖区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结算户,开户银行:中国某嘉兴南湖支行,账号为:XXX,逾期缴纳将移送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本案进入执行程序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页
1、如当事人不服本院判决提起上诉的,需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具体交纳数额以《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书》为准。
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诉处理。
2、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规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上述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