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24民初808号
原告:陕西荣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北二环中段369号华帝金座B座109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2MA6X2R934B。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陕西嘉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雁南五路1868号1幢1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79274N。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生于1974年9月29日,汉族,住陕西省扶风县。
本院受理的原告陕西荣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与被告陕西嘉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陕西荣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荣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荣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陕西荣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