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860号
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79274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稳信,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1G33Q。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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