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嘉力建设有限公司

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某某产业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303财保860号 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曲江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590279274N。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稳信,陕西和途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陕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蟠龙新区管委会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MA6XE1G33Q。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嘉力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产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名下其他等值财产。 以上财产保全的期限,银行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为三年,自裁定书向相关部门送达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林 森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