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辽宁省通威世纪铝业有限公司与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0民终158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省通威世纪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花园口经济区银杏路5号的金色布拉格D5-2-401-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博学路538号1幢1层A区。
法定代表人:刘士孔,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海蓉,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振飞,上海凯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1988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崇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涛。
上诉人辽宁省通威世纪铝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原审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阳市宏伟区人民法院(2022)辽1004民初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辽宁省通威世纪铝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26日自愿撤回对被上诉人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辽宁省通威世纪铝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省通威世纪铝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2047元,由辽宁省通威世纪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洪伟
审 判 员 刘 军
审 判 员 范丹丹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冯 新
书 记 员 秦殿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