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朗馨实业有限公司与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3870号
原告:上海朗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佩君,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刘士孔。
原告上海朗馨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意特利(上海)科技有限公司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朗馨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上海朗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已交付)。
审 判 员  郑 磊
法官助理  高 岩
书 记 员  刘玉洁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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