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1126民初5155号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谦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谦谨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4日立案。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合肥东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林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