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

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攀枝花市西都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160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 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西都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攀枝花市钒钛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西都钒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7月4日作出的(2022)湘1003诉前调书33号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攀枝花市西都钒钛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1163.46元(含货款332784.86元、违约金10000元、案件受理费3287.51元、执行费5091.09元,**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另算)或者扣留、提取其351163.46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曾枳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