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1404民初57号
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金达碳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邢珊珊住所地:南票区金星镇古城子村。
被告: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泓锐住所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石虎路48号。
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金达碳素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26日收案。原告葫芦岛市南票区金达碳素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葫芦岛市南票区金达碳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武 乾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常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