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

某某付、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505号
申请执行人:**付。
被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二0二一年五月六日作出的(2021)湘10民终7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款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272.12元(含执行费50元);或扣留、提取、查封、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雷小明
审 判 员 段文彪
审 判 员 朱易南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肖旻炜
书 记 员 李欣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