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民初1779号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亿通水泥制管厂,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走马岭村槐万路。
经营者:黄长洪。
被告: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石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泓锐。
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亿通水泥制管厂与被告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亿通水泥制管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郴州市苏仙区坳上镇亿通水泥制管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义斌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雄发
书 记 员 李坚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