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石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泓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稽镇毛坪村戚家庄组。
法定代表人:熊斌,该公司执行董事和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制作的(2021)湘1003民初41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并向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交款义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15355.4元(含执行费1606.24元),或者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115355.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