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3执58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湖南)自贸试验区郴州片区石虎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刘泓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稽镇毛坪村戚家庄组。
法定代表人:王佳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金义磨料有限公司达成长期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湘1003执580号案件的执行。
裁定终结执行后,湖南明大新型炭材料有限公司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廖见太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赵子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