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

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304执156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108号家家美京东云电商产业园6楼6101室3号。
法定代表人:侯一哲,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附楼三楼307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30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7月20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并且同时要求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9月20日发起两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22年7月20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房产。2022年7月19日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在湘潭的公积金与商业保险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本院查明,湘潭东旭贸易有限公司与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签订了《红星美凯龙湘潭九华商场2020.7.24音乐节》策划暨实合同属实,本院于2022年9月14日向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因上海红星美凯龙品牌管理有限公司湘潭分公司走内部流程,需要在2022年12月25日前支付144073元协助执行款。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2年9月15日面谈的方式通知了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没能提供。
2022年9月21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志强限制了高消费。
本院于2022年9月21日以面谈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其未受偿的债权金额为167507.45元(制作服务费124202元、违约金35757.77元、迟延履行利息847.68元、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4420元、申请执行费2280元)。
经法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304民初12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吕军锋
审 判 员  陈 琦
审 判 员  江 金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焦 勇
代理书记员  李 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