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304执保151号
申请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108号家家美京东云电商产业园6楼6101室3号。
法定代表人:侯一哲。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笛,湖南湘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附楼三楼307号。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申请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40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440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40.37元,由申请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许艳红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 冯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