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3民辖终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昭山两型产业发展中心西附楼三楼307号(昭山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李志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吉安路108号家家美京东云电商产业园6楼6101室3号。
法定代表人:侯一哲。
上诉人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1)湘0304民初1207号之二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湘众传媒文化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学而思网校课件整体制作框架协议》中约定双方发生争议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通过诉讼解决。因本案的合同标的是用于北京学而思网校,双方的合同关系实际上需要第三方北京学而思网校确认后方可执行,故涉案的合同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为北京市海淀区,所以双方选择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管辖并无不妥。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处理。
湖南象素品牌设计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所涉《学而思网校课件整体制作框架协议》的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涉及第三方北京学而思网校,且该协议的签订、履行、交付、验收以及结算地均在湘潭市,因此,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属无效约定;二、被上诉人已按约定履行了全部义务,上诉人予以认可并在结算单上盖章确认,故被上诉人不存在恶意诉讼的行为。上诉人约定管辖法院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明显是有意增加被上诉人的诉讼成本和难度,逃避其付款义务。因此,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学而思网校课件整体制作框架协议》的主体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并未涉及第三方北京学而思网校,协议中也并未约定双方的合同关系需要第三方北京学而思网校确认后方可执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住所地、涉案协议的签订、履行、交付、验收以及结算地均为湘潭市,故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与本案争议并无实际联系,该约定管辖无效,本案应适用法定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蔓莉
审 判 员 杨爱美
审 判 员 文仕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付斯佳
代理书记员 彭 晴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